关于企业注销股东到场签字的规定

温岭法律咨询 2025-04-21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登记法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,企业申请注销登记应当由各股东或合伙人亲自到场签署书面同意,并符合清算结束的情形。该条款要求在办理企业注销登记时,所有股东或合伙人必须亲自签字确认,这一规定确保了企业的解散和注销过程得到所有股东的同意,保障各方权益。法律依据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登记法》第四十四条:申请注销登记,应当由各股东或者合伙人亲自到场签署书面同意,并符合本法第六十三条、第七十条规定的情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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